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將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
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執行口徑
設備、器具范圍: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購進的概念: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企業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購進時點確認原則:企業需要依據設備、器具的購進時點確定其是否屬于可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申報享受
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
2、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以上就是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延續的相關內容。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鄭州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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