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規定):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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