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優化完善延續了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與此前政策相比,新政策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次扣減增值稅等稅費的限額,由每戶每年12000元,調整為每戶每年20000元,執行時間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要點有哪些?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政策規定,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浮20%的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執行中要注意: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二、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
政策規定,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浮50%的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執行中要注意: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以上稅費為限;實際應繳納的以上稅費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以上稅費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內容來源稅務總局新媒體、黑龍江稅務,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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